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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需要,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县区域投资创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制药业、林产品加工、旅游资源开发、物流业、国有企业改制等符合国家鼓励发展方向和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凡属于国家和省、地、县鼓励投资的领域,其所得税减免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正2000)3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办正2003)17号)执行。

第二章用地政策

第四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可以出让、划拨、租赁、转让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寸甲、赠与、继承。土地使用权期满,需要续期的,按规定优先办理续用登记手续。

第五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在基准地价或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0%,非生产性企业用地优惠20%。投资企业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可在核定的基础上再下浮20%。投资生产性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支付,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小水电开发除外),在其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按照先收后奖的办法,从企业投产纳税的当年起,由县财政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逐年奖返,直到企业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0%为止。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在其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后,从企业投资纳税的当年起,由县财政从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逐年奖返,直到企业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100%为止。

第七条在我县兴办中、小学校和医院等社会事业以及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设施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者长期闲置。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权;对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出让金奖返的企业,在对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抵押和担保时,需缴回出让金奖返部分。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十条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企业,在企业依法纳税并及时足额入库的前提下,按国家现行财税预算分配体制,由县人民政府分年度从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财政实际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扶持。

(一)新办生产性企业(建安、矿山企业除外),按其年纳税额度实行以下优惠:

1、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从投资纳税之年起,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增值税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40%、30%、20%连续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其中的5%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2、对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从投资纳税之年起,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增值税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60%、50%、40%连续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其中的8%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3、对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资纳税之年起,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增值税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60%连续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其中的1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新办农副产品深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科技及大型批发市场,按其年纳税额度实行以下优惠:

l、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从投产纳税之年起,由县财政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00%、70%、60%连续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其中的5%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2、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纳税之年起,由县财政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00%、80%、70%连续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其中的8%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新办流通性企业(房地产开发、矿产品企业除

外),按其年纳税额度实行以下优惠:

l、对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的企业,从投资纳税之年起,由县财政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连续两年奖励扶持企业。

2、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从投产纳税之年起,由县财政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连续三年奖励扶持企业。

(四)科研机构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的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所得税征收后,由县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部分70%的比例投入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

(五)新办企业用于购买技术专利酌转让费、吸纳公外资金的中介费以及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允许从成本中据实列支,数额较大,可在不低于5年的摊销期内分年摊销列支。

(六)整体购买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和各项基础设施经营权的,从投产纳税之年起,由县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连续三年奖励扶持企业。

(七)新办全资、合资、合营、兼并、租赁、承包经营、技术入股等企业发生亏损的年度,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进行税前弥补,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延续弥补。

第十一条对国家鼓励重点投资的领域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五年内全额返还属县财政所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做强做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法定标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县级收入部分的70%奖励扶持企业。

第十三条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兴办各类工业小区或专业(综合)市场。小区或市场由政府规划,给予企业相应的政策支持,由投资商对小区或市场实施自主开发、自主招商,并对小区或市场实施全面自主管理。

第十四条执行环保“三同时”标准,无偿为外来投资企业治理污染提供技术咨询,并加大投入帮助企业进行污染治理。

第十五条凡来我县投资,各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或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六条各项规费由县“一站式”办公机构按照“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要求统一收取。

第十七条凡参与我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造、买断企业产权、股权或者兼并企业的,企业在改制中需要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产权、水电、交通工具、通讯设施过户等手续,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收入部分全免。收购、兼并亏损国有、集体企业的,其价格在资产评估价的基础上予以优惠。

第四章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实行“一站式”办公服务,设立行政投诉中心,向投资商提供限时联办服务。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特事特办”,提供进一道门办一切事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九条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凡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为重点企业;由县监察局和公安局挂牌保护。被保护单位随时可以向投诉中心或县政府负责同志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对重点挂牌保护的企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和审计,对确需检查和审计的,必须报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并到县招商局备案。对非重点挂牌保护企业的各种执法检查,必须经所在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外商的正常生产,并尊重境外客商的生活方式,外商居住和活动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由公安部门实行定点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统一联检制度。对上级规定必须进行的企业年检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行集中联合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违者按照“三乱”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实行公安机关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县公安局领导成员直接联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主要负责人联系;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直接联系。

大力整治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对侵害企业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快速接警处置,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对重点企业,由公安会同交通部门统一发放《绿色通行证》,企业凭证在公安、交通部门获得优先服务。凡属重点企业的车辆,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一律不查,只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一律不罚,不涉嫌严重违法和犯罪的一律不扣。对重点企业的车辆肇事,凡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损害后果不严重的,实行快速处理,不扣车,不扣证。

第二十四条实行《企业创业卡》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企业创业卡》。持卡人享有以下优待和服务:

(一)直接向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反映行政审批和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问题。

(二)专用公务车免缴由地方收取的过路费、停车费。

(三)凭卡获得县内旅游景点和政府举办文艺演出活动的门票。

(四)拥有特邀参加县内经济发展听证会、咨询会和重要工作会的参与权。

第二十五条实行待遇平等制度。凡到我县的投资者和外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享有评先树模的平等待遇;对贡献突出、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相应政治待遇。对外来投资者或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家属户口可以自愿迁入或迁出我县,其家属就业及子女入学、入园等,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并可择校入学,免收借读费、择校费。

第五章奖励政策

二十六条招商引资项目建成后,由引资人(含外来客商,与工作和职务有关的招商引资项目除外)向同级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后,由县级财政按企业纳税总额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连续两年奖励引资人,奖金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兑现。

二十七条对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

员,根据其工作业绩,按年度给予奖励。

二十八条引进资金必须是投资者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行偿还的县外资金(含境外、国外资金)。本县单位或个人向国家争取到的工商项目贷款和专项资金、国(境)外政府和世界银行贷款及赈灾捐赠不在此奖励之列。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特殊领域或重大项目招商实行一事一议,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条按本规定由县财政奖励扶持企业的资金分年度结算,于次年1月底前兑现。

第三十一条按本规定获得奖励的引资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提代缴。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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